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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乐m6官网“法”眼解锁奥运新知识趁“热”看→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媒体报道】    时间:2024-08-12

      米乐m6官网米乐m6官网奥运时刻开启,名场面大放送。我想把央视播放的奥运赛事剪成视频集锦,在网上分享给更多的人!

      这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未经许可将央视等官方平台播放的奥运会赛事节目以短视频的形式进行传播,或是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混剪使用奥运会赛事节目中的片段,这两种行为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通常对镜头、剪辑、拍摄、编导等技术和手法有较高要求,制作过程包含较多个性化选择和编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介绍,本次巴黎奥运会的赛事节目制作采用超高清、人工智能、5G、云平台、AI辅助拍摄等新技术,全方位、多角度灵活捕捉赛事精彩瞬间。如此精良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一般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短视频中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根据片段时间长短作出判定。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未经许可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片段一般很难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毕竟,体育赛事的价值与魅力,往往就在于那些关键时刻。因此,在网上随意剪辑和传播片段的行为并不可取。体育迷朋友们不妨沉浸在奥运赛事盛宴中,将精彩的片段珍藏于记忆。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米乐m6官网、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米乐m6官网,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奥运健儿接连捷报,王楚钦、孙颖莎“莎头”组合夺得首枚混双金牌,黄雅琼、郑思维“雅思”组合圆梦巴黎,梁伟铿、王昶“梁王”组合欢乐与实力并存......

      全网刷屏的国家队选手姓名、组合名称拿来注册个商标沾沾人气,我是不是很聪明!

      不可以。相关企业或个人未获得运动员授权,使用运动员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侵犯其姓名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还将姓名权的保护有条件地扩展至艺名、网名、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擅自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因此,无论是奥运健儿的姓名还是具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都不可以进行恶意抢注。这样的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地利用运动员声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是运动员本人或其授权行为,也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恶意抢注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奥运热词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列为失信行为,进而导致申请人在社会活动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即使可能被意外注册,也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对相关抢注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比如北京冬奥会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谷爱凌”等上百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部分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运序幕拉开,运动员成为“新顶流”。体育迷们纷纷在社交媒体平台开启热聊模式,有的竞相点评运动员的实力和表现,有的为被淘汰的运动员抱不平、论不甘......

      在奥运赛场上,我们部分选手存在些许失误,看得我好着急呀,好想去给选手的微博评论让他在之后比赛长点心!

      要文明发言哦!不当的批评言论不仅可能增添运动员的焦虑和恐惧,同时也存在着贬损运动员人格、损害运动员名誉的风险。运动员有权针对不当言行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如果网友发表十分激烈的言论,实施网络暴力,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运动员,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例如,近日,据警方通报,乒乓女单决赛后,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造谣传谣、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追究寻衅滋事罪。

      为了使运动员尽量远离网络暴力的侵害,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采用人工智能系统,在线监测社交媒体平台,识别并处理带有网络暴力倾向的内容。1

      广大网友在为奥运健儿欢呼喝彩的同时,也要理性发言,文明观赛,避免使用攻击性言语,尊重运动员人格权。或许无关输赢,向自我挑战、向梦想冲刺、向“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迈进,才应当是奥运的灵魂和魅力所在。

      1“巴黎奥运会期间人工智能系统将保护运动员远离网络暴力侵害”,发布时间:2024年5月8日,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奥运会上的争议判罚往往会引发大家的激烈讨论,裁判是否存在误判,是否有可能当场改判或者申诉改判,是大家迫切关心的问题。

      真是为我们的运动员抱不平,如果对裁判结果有争议,除了吐槽一下,还有渠道申诉吗?

      首先,运动员可以与裁判员现场沟通,有的比赛项目可以提出“鹰眼”挑战,即申请使用录像回放技术系统,鉴定裁判员判断结果是否正确。“鹰眼”系统被广泛应用于排球、网球等球类赛事项目中,国际排球联合会也通过修改规则逐步增加可以挑战的内容。2

      其次,如果在申请视频回放后,仍然对裁判结果有争议,运动员可以根据该项体育奥运会赛事规则向单项体育联合会提起申诉。国际奥委会把具体体育运动项目的管理权限留给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每个联合会有一套自己的管理体育运动的技术规则、裁判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以及对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的处罚规则。运动员要根据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管理规则进行申诉。3

      最后,如果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仍有争议,运动员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设在赛会的特设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特别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拘束力。自1996年以来,历届奥运会都设有国际体育仲裁院奥委会特别仲裁分院,专门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根据《奥林匹克》规定,所有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或者相关个人都要接受仲裁庭的管辖。4

      2“奥运一课I “鹰眼”辅助人眼 毫厘之间定胜负,”发布于2021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3 肖永平、孙玉超:《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展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94-101页。

      4 黄进:《奥运会体育仲裁的“三个F”是什么?》,载法治网公众号2022年2月9日,

      国际奥委会的决定是终局的。与其适用或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体育仲裁院(CAS)仲裁解决。

      在奥运会期间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提交给体育仲裁法院。

      2. 肖永平、孙玉超:《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展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94-101页。

      3. 汪建成、张卫平、何家弘:《奥运竞技裁判规则与司法裁判规则合理性考量》,《证据学论坛》(第十四卷)第283-287页。

      4. 黄进:《奥运会体育仲裁的“三个F”是什么?》,载法治网公众号2022年2月9日,

      5. 李金航:《奥运一课“鹰眼”辅助人眼 毫厘之间定胜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于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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