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 电话:400-123-4567
  • 传真:+86-123-4567
  • Email:admin@laoliba.com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 龙建股份(60085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米乐m6官网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米乐m6官网】    时间:2023-06-22

      米乐m6官网米乐m6官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龙建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刘维律师、林祯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3年3月 17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年 4月 13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9号《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再赘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刘维、林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指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超过 5%的控股子公司

      中审亚太会计师就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的“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135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会计师就发行人 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22) 0200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 太会计师就发行人 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中 审亚太审字(2023)0010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黑龙 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 1月 18日更名)

      黑龙江省龙建龙桥钢结构有限公司(2023年 3月 29日,更名为“龙建科工(黑龙江)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 3 月 27日,更名为“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米乐m6官网,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根据申报材料,1)“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系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的项目,负责部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围内)工程施工,联合体已与发包人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办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2)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为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分项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已与发包人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签署了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 2023年 2月完成受理公示。

      请发行人说明:(1)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批复、许可等;(3)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股东的背景、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4)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8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偿还银行贷款,主要考虑如下:

      1.国家与地方政策支持募投项目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具有较强必要性 在 2021年 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沿边战略骨干通道建设”。2022年 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扎实推动“十四五”规划交通运输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以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为重点,继续推进 G1213、G1111等项目建设,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实线剩余路段,实现除展望线外国家高速公路全部开工。以改造沿边地区低等级路段和加快建设待贯通路段为重点,加快打通沿边国道,实现沿边国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 85%。”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是我国最东部鹤大高速公路联络线,并作为黑龙江省最北端的高速横线,也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网中为数不多的待贯通路段,项目建成将横向连通黑龙江北部地区,促进沿边地区联系,加强边疆稳定性,并被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公路重点项目库中。

      同时,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于 2021年 8月印发《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G331沿边通道智慧公路工程被列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为 G331边防路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旧路平、纵面指标低,交通事故频发,随着中俄两国之间的黑河黑龙江大桥合拢通车,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亟待完善。此外,该段改扩建工程增加智慧管控信息化,进一步落实了“新基建”的建设要求。

      2.募投项目属于公司核心业务范畴,其实施有助于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助于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产业规模和品牌声誉。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募投资金拟投入部分合同价约为 254,464.91万元,预计项目毛利率为 7.90%;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部分合同价约为39,904.86万元,预计将实现项目毛利率 7.91%,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有效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 86.12%,短期借款余额为299,041.45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 888,819.76万元。公司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不利于长期经营战略的实施和财务风险的控制,进而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兼具股性和债性,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降低公司偿债压力和利息支出,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而通过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利息支出,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1.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

      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施工及咨询设计,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运维、养护和管理等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从事的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施工业务、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运维、养护和管理业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属于鼓励类“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和“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公司从事的咨询设计业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L72),属于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

      本次募投项目中“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属于鼓励类“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中“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国省干线改造升级”。

      综上,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

      根据《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全国落后和过剩产能主要集中在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安全可靠 的国家干线公路网络,实现首都辐射省会、省际 多路连通,地市高速通达、县县国道覆盖。

      到 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拥有发达的快 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广泛的基础网,城乡区域 交通协调发展达到新高度;基本形成“全国 123 出行交通圈”和“全球 123快货物流圈”旅客联 程运输便捷顺畅,货物多式联运高效经济;智能、 平安、绿色、共享交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市 交通拥堵基本缓解,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完

      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关键装备 先进安全,人才队伍精良,市场环境优良;基本 实现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国际 竞争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到 2035年,基本建成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 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 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实现国际国内互联互通、全 国主要城市立体畅达、县级节点有效覆盖,有力 支撑“全国 123出行交通圈”(都市区 1小时通 勤、城市群 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 3小时覆 盖)和“全球 123快货物流圈”(国内 1天送达、 周边国家 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 3天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提高交通通达深度,推动区域性铁路建设,加快 沿边抵边公路建设,继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 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 加强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沿边战略 骨干通道建设。

      《交通运输领域 新型基础设施建 设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

      到 2025年,打造一批交通新基建重点工程。其 中智慧公路建设行动指出提高公路智能化管理 水平,推动公路感知网络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 护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提升公路基础设施 全要素、全周期数字化水平。增强在役基础设施 检测监测、评估预警能力。

      到 2025年,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国家综合立体 交通网主骨架能力利用率显著提高。7条首都放 射线条东西横线,以及地 区环线、并行线、联络线等组成的国家高速公路

      《关于扎实推动 “十四五”规划交 通运输重大工程 项目实施的工作 方案》

      扎实推动“十四五”规划交通运输重大工程项目 实施,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大通道联通工程、沿边 沿海公路建设工程、出疆入藏公路通道工程、“四 好农村路”助力乡村振兴工程、交通运输新基建 赋能工程等工程实施,同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十四五”重点项目。

      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 示范创建,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 户倾斜。以县域为单元,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农 村公路骨干网络,推进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建 设,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 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进较大 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有序推进 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 或错车道建设。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畅通对外 连接通道。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市互联互通水 平,扩大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等 覆盖面。推进县城市政道路与干线道路高效衔 接,有序开展干线公路过境段、进出城瓶颈路段 升级改造。

      到 203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功能完备、集 约高效、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 家公路网。国家公路网规划总里程约 46.1万公 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约 16.2万公里(含远景 展望线万公里),普通国道网规划里程约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强城市交通设 施体系建设,新建和改造道路里程 11.75万公里、 城市桥梁 1.45万座。

      二、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批复、许可等

      公司是东北地区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之一、黑龙江省三家“双百企业”之一,全国交通百强企业、入选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自成立至今,公司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最佳施工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等,先后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交通运输部优质工程奖以及近百项省级优质奖,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连续11年在全国交通系统信用评价中保持在“A”级及以上,获评2022年度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AAA级信用企业、诚信典型企业、六星企业;获评2022年度中国建筑业协会AAA级信用企业。公司顺利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用评价AAA级复审工作,2022年连续四年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最高等级信用评价。公司的工程品牌和信誉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公司业务涉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积累,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及工法,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一系列专业资质。公司拥有的丰富的项目经验、成熟施工技术和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各项业务资质,为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质、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批复、许可文件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主要资质、批复和许可情况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 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鹤哈高速鹤岗至 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鹤岗市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鹤哈高速鹤岗至 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伊春市段)》

      《交通运输部关于 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 路鹤岗至苔青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 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关于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先行 用地的函》(针对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关先行用地 请示的复函)

      《关于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伊春市 段)项目先行用地的复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 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含黑龙江省交通厅 审批意见:在批复的先行用地范围内同意开工建设)

      《关于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 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逊 孙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道丹东至阿勒 泰公路逊孙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爱辉区段 (含红色边疆农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道丹东至阿勒 泰公路逊孙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孙吴县段 (含红色边疆农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道丹东至阿勒 泰公路逊孙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逊克县段)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 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 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考虑到项目部分单体工程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紧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省然资源厅已出具《关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伊春市段)项目先行用地的复函》(黑自然资源函[2022]566号),同意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先行用地的请示,保障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施工许可的审批,同意在批复的先行用地范围内同意开工建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先行用地施工许可申请书的批复,公司及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部分工区已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说明,正式开工前,需完成项目正式用地组卷报批,获得正式用地批复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已出具《关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已同意批准相关建设用地作为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用地。

      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取得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该募投项目全面开工尚需取得正式用地批复。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方正在积极组织正式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是我国最东部鹤大高速公路联络线,同时被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公路重点项目库中。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为G331边防路重要组成部分,G331沿边通道智慧公路工程被列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提高沿边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发布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要素保障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的建设要素保障。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募投项目业主方正在积极跟进正式用地组卷报批、审批工作,项目用地手续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所需的其他资质、批复、许可均已取得,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募投项目各施工主体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部分规划用地和项目推进相关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全部资质、批复、许可,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复,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正在积极组织正式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相关正式用地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募投项目之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正式用地批复手续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股东的背景、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通过公司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一起实施募投项目具备合理性

      根据《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联合体协议书》,项目于 2022年 7月 30日中标,鹤岗至苔青段总承包工程施工方为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及其他联合体成员,其他联合体成员包括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高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峰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相关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分工明确,独立投入施工所需资金并能对所需施工部分进行有效控制。具体分工如下: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 围内)工程施工,占总工程量 12.914%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 围内)工程施工,占总工程量 11.321%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 围内)工程施工,占总工程量 9.436%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 围内)工程施工,占总工程量 5.295%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资质允许范围内)、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占总工程量 23.543%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资质允许范围内)工程 施工,占总工程量 26.215%

      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签约合同总价 653,043.45万元,发行人和子公司负责部分合同价约为 254,464.91万元,占项目施工量比例较高,由子公司共同参与,分别独立施工,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建设推进米乐m6官网。综合考虑各子公司在建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调配、安排能力,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参与投标及项目实施,符合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也能较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因此,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一起实施募投项目具备合理性。

      2.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不涉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为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分项目。根据《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联合体协议书》,项目于 2022年 5月 11日中标,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方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和其他联合体成员,其他联合体成员包括黑龙江省峰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分工如下:

      本项目部分公路工程、交安工程,与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 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其他分项目施工量合计占醉 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 量的 12.53%,包括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

      建工程部分路段(K3240+000至 K3284+000),呼玛县景区 连接线)白三线至正棋村公路部分路段, 呼玛县景区连接线正棋至新街基公路部分路段施 工

      本项目部分公路工程,占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 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量的 14.54%,均为国道丹阿公 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相应路段施工 (K3256+709至 K3284+000,K3284+000至 K3314+000)

      本项目部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与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 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其他分项目施工量合计占醉 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 量的 31.48%

      本项目部分公路工程,与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 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其他分项目施工量合计占醉美龙江 331 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量的 27.95%

      本项目部分公路工程,占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 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量的 0.13%

      本项目部分交安、机电工程,占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 批)施工总承包合同部分总工程量的 2.18%

      根据联合体工程任务分工和施工设计图,在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公司主要负责部分公路工程临时工程和交安及附属工程施工,约占项目总工程量的 2%左右,规模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中三公司施工部分。三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该募投项目的情况。

      (二)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其他股东的背景、是否属于本次募投项目中,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存在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涉及主体分别为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涉主体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标的公司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要求,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于 2020年引进了交银投资和中银投资。发行人于 2020年 8月 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2020年 9月 15日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投资者对部分子公司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引进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对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采用现金增资并用于偿还债务的方式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对上述三家标的公司合计现金增资 50,000.00万元,增资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分别与上述三家标的公司于 2020年 9月签署了《股东合同》和《增资协议》,约定上述三家标的公司应当在增资后 3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增资后 36个月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可选择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即发行人向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股份)、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要求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第三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或者通过提升年度分红目标对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进行补偿。如果前述协议解除,发行人和上述三家标的公司应当向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返还增资款,并以 6%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交银资产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7年 12月,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配套支持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银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中银资产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7年 11月,主营业务为债转股及配套支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银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 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 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 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 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 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 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 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 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 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 (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基于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的上述背景,其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无直接贡献,其不同比例提供借款具备商业合理性。

      2.交银资产、中银资产不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与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股东中银资产、交银资产不参与向公司上述项目提供借款。

      交银资产和中银资产作为主要从事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手段,满足客户降低杠杆率和多元化融资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基于其自身业务定位,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具体规定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 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是, 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 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 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 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二)国家法律 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

      二、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 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 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 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不适用。一公司、四公司、五 公司非发行人新设非全资子公 司或参股公司。

      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 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 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符合。根据一公司、四公司、 五公司股东会决议,相关项目 以借款方式实施,借款利率将 参考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一)发行人 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 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共同投资行为是 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三)保荐 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发表意见。

      不适用。一公司、四公司、五 公司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 司。

      由上可见,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已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龙建股份借款的议案,发行人将通过借款方式将相关募集资金投入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

      少数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比例间接承担相应借款的利息费用,发行人向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及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亦将在借款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发行人、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严格监督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中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存在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涉及主体为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该三家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交银资产、中银资产不同比例提供借款,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描述的企业如下: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 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 人员。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包括: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 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 工程、绿化工程;市政综合工程包括:城市道 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 程);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管理与养护,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服 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 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 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公路 桥梁建设技术开发米乐m6官网,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 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矿产资源(非煤矿山) 开采,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住宅 装饰和装修,销售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与 设备经营租赁,普通道路货运运输,房屋及场 地租赁,检验检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试验 发展,通勤服务,餐饮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 务,企业总部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泥制 品制造、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服务)、销售建材,物业管理、建筑装饰 装修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货物或技术 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工程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 赁。

      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工程; 房屋建筑;土地开发利用;园林绿化;土石方 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 建筑工程物资采购;工程咨询;机械设备租赁 及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公路桥梁 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项目投资与管 理;房屋租赁;物流园区建设、经营与管理; 物业管理;物流企业管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土地开发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服务;市政道路 工程建筑;经销: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与 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对建筑业、市政基础设 施业进行投资与管理。

      以自有资金对旅游业进行投资;景区、旅游项 目开发、策划、运营;汽车租赁服务;城镇体 系规划设计服务;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工艺品技术开发、销售(不含 象牙及制品);食品生产经营;物业管理;旅行 社业务经营;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服务;运输代理 服务;体育竞赛组织活动;自有房屋租赁;环保 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组织文化艺术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的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均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报告期内没有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上述主体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亦不存在竞拍商业用地的情形,不存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相关收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根据经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主要用于自身办公、生产,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以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七台河龙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将其持有的少部分闲置房屋、厂房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该部分出租房屋面积占比较小,该等闲置资产出租行为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拟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同时,发行人已承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且目前没有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1)在公路工程施工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建工集团、水利集团、安装集团、一恒建设与公司存在资质重合。2)在市政道路桥梁方面,建投集团下属建工集团、水利集团等主体涉及少量市政道路桥梁施工业务,与发行人市政道路桥梁业务存在重合。3)发行人控股股东建投集团于 2011年 9月 2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因前次发行股份需要,建投集团及其下属建工集团、水利集团、路桥集团于 2015年 12月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原因是否充分,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施工及咨询设计,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运维、养护和管理等工作。自 2021年起,发行人主营业务由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逐渐发展为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和市政道路桥梁建设施工。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建投集团,其主营业务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核查建投集团报告期内年度审计报告、建投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检索结果,建投集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控制的主要企业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建筑业企业在其拥有的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控股股东及其重要子公司资质、从事的工程项目,另经核查相关主体报告期内年度审计报告、前十大业务合同项目、说明,报告期内,拥有与发行人同类工程业务资质且报告期内存在承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工程情形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主要企业(以下简称“同类业务主体”)如下: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400-123-4567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