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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乐m6官网粤水电: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公司动态】    时间:2024-07-15

      米乐m6官网米乐m6官网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716号文)批准,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等7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4.第三条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00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于2006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5,700万股,并于2008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6.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98.7278万股,并于2011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19,145.2567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2023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67.8617万股,并于2023年7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邮政编码:511340。

      1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5.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6.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根据《党章》《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成为国内一流、区域龙头地位的新型城乡建设建造服务运营商;二是成为省内领先的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商,建筑装备和清洁能源装备专业制造商。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相关科研制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及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建筑材料和非金属矿物制品科研、制造、销售和专业技术服务,以上各类工程投融资与经营,实业投资;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2001年12月27日,公司全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为:发起人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认股额:10,543万股发起人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额:1,694万股发起人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认股额:352万股发起人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股额:234万股发起人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股额:521万股发起人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认股额:261万股发起人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股额:195万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5,439.32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若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本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本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风险提示等。

      中小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二)关联股东不参加计票、监票;(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七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1.等额选举(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2)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3)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缺额监事进行选举米乐m6官网。

      2.差额选举(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当选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当选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米乐m6官网。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一)涉及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提供的任何担保;3.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担保。

      (三)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党委第一百三十八条根据《党章》《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国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和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

      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女职委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办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三)可以由董事兼任。

      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当终止对该秘书的聘任:(一)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三)其他不应当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要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本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与可分配利润情况提出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预案后,应当及时将预案抄送监事会,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二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进行;(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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