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 电话:400-123-4567
  • 传真:+86-123-4567
  • Email:admin@laoliba.com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 米乐m6官网【以案释法】芜湖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上)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客户案例】    时间:2024-03-14

      2018年,胡某某向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精装修房屋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其后,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6月8日通知胡某某收房。在收房过程中,胡某某发现厨房、卫生间瓷砖空鼓、客厅阳台门关闭不上、卫生间地砖安装渗水发霉、门框处裂缝等问题,且认为未按合同约定装修新风系统,故不同意收房,某房产开发公司也同意对案涉房屋维修,双方未完成相关交房手续。至2021年12月底,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修复更换房屋木地板。此后,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通知胡某某收房,双方就是否免除物业费产生争议。2022年4月16日,双方办妥交房手续,但双方就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存有争议,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否及如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案涉房屋系含装修在内的房屋,房产开发公司不仅应当保证交付的毛坯房屋符合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其装修亦为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房屋装修作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其对房屋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从双方沟通记录来看,因案涉房屋地板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胡某某拒绝受领房屋,至2021年底,案涉房屋的木地板仍未完成维修,胡某某在相关装修质量问题修复完成前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就逾期交付约定了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0305元;二、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房产开发项目中,越来越多的房屋为精装修房屋。而精装修作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对房屋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不能仅以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作为房屋交付合格的标准,房屋装修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包括精装修价值、标准等。

      米乐m6官网

      2018年10月8日,章某某、俞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章某某米乐m6官网、俞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芜湖市繁昌区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208.05㎡,总层数为4层,分为地上3层、地下1层;总房款2417103元;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前。在交付过程中米乐m6官网,章某某、俞某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销售模型及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交付地下一层和前庭后院,双方为此各持己见,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联排别墅过程中通过散发宣传单页、微信公众号、演示售楼部电动户型模型、销售人员与业主口头宣传和微信聊天等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联排别墅有地下室,赠送给购买联排别墅的业主。以上宣传足以让购房者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地下一层”为赠送的独立空间,可由章某某、俞某某专有使用,双方形成了交付合意。至于前庭后院问题,章某某、俞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某公司作出过承诺。鉴于双方交付案涉房屋地下一层的合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属无效,章某某、俞某某自始不能主张某公司履行。但是,章某某、俞某某作为房屋购买人对于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形并不知晓,其对于该部分可以交付独占使用的预期系善意的,造成该部分不能交付的责任主要在于某公司一方,其应当就此向章某某、俞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判决:1、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章某某、俞某购房损失28万元;2、某商贸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的28万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章某某、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需要,肯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真实、有效宣传,其应当就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准确的履行。同时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承担其虚假宣传的赔偿责任。

      米乐m6官网

      本案明确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通过散发宣传单页、微信公众号、演示售楼部电动户型模型、销售人员与业主口头宣传和微信聊天中明确商品房中特定化、具体化的结构、功能等影响合同签订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为要约,合同签订即生效,其应当承担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尚某为装修房屋向某地板经营部购买木地板。在尚某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木地板放置家具处出现凹陷、贯穿孔等问题,严重影响尚某的生活质量。经协商未果,尚某遂以某地板经营部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地板经营部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购买的木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认定,但鉴定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更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某地板经营部于2024年1月22日退还尚某货款1000元。

      不同品牌、价格的木地板在质量、价值、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非专业人士很难辨别优劣。本案聂某购买的木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认定,但鉴定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更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确保今后交易行为更加规范,更减轻了双方的诉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米乐m6官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400-123-4567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