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迪容公司是一家从事职称评定业务的公司,袁某、缪某等四人在2020年10月入职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这四人被安排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公司为他们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绑定手机号的工作微信,并明确告知他们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时,他们需要将工作微信、手机卡等一并交回公司。其中,袁某的工作微信被确认为存在原始好友599人。
为了对公司客户进行管理和保密,长沙迪容公司要求这四人将微信添加的客户每日经过初步筛选后存入公司的EC管理系统。然而,在2021年4月17日,这四人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办理交接等手续就自行离职,并带走了工作微信,将其解绑为个人手机号。
在离职之前,袁某和缪某已经在4月7日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与长沙迪容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名为长沙某职称公司。
长沙迪容公司认为袁某、缪某等四人与长沙某职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6万元。
一、确认被告袁某四人构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不得将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行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为公众知悉;
法院认为,作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户,是具有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该类信息仅限于单位客服职员和下载保存后单位少数权限人知晓,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米乐m6官网,具有秘密性。
工作微信长期为员工所控制与使用,微信上保存的客户对于使用员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设定条件,但不能基于这一客观限制条件就一概否认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鉴于用人单位在该四人入职时,已经签订了相应保密协议,且由公司对工作微信中客户即微信好友定期下载、录入至EC管理系统进行保存,证明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具有保密性。
保存于公司EC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在侵权人没有相反举证的情形下,基于公司的客户拓展模式可以直接认定与工作微信的客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推定为公司需要保护的客户信息。
综上,袁某四人属于对公司商业秘密之客户信息的侵权。另外,后成立的长沙某职称公司不存在指使安排该四人的此前行为,原告又无证据证明长沙某职称公司使用了该四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米乐m6官网,故对原告要求长沙某职称公司承担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